“逃逸式辞职” ,突然冲上了热搜。
近日,中纪委发文,聚焦多地紧盯国企领域 “逃逸式辞职” ,要求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智谷趋势观察到,重庆、湖南、四川等多地已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暂缓多人离职并强化制度监管来应对腐败分子的“逃逸式辞职”。
国家为何突然出手,强调紧盯国企“逃逸式辞职”?
背后信号,意味深长。
什么是 “逃逸式辞职” ?
就是 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企图逃避党纪国法惩处,或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 “捞取” 好处的行为。
区别于正常离职,这是一种隐形变异的腐败形态。
实则,“逃逸式辞职” 第一次入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十大反腐败热词,是在2022年。
从近年案例看,“逃逸式辞职” 主要分三大类:
一是 “规避型”。 部分党员干部在任时违纪违法,在反腐高压震慑下 企图 “见好就收”,通过辞职实现 “安全着陆”。
2021 年,从中国证监会卸任两年的曾长虹被查,这是中纪委通报的早期 “逃逸式辞职” 案例。
作为 IPO 发行领域的 “实权人物”,曾长虹1998年就调入中国证监会,此后 16 年间长期 “靠发审、吃发审”。
她作风强势,惯于 “插手所有项目”,与多家中介机构、拟上市企业存在大量私下接触。
2019 年,已到退休年龄的曾长虹从证监会调离时顺势离职,妄图逃避监督监管、继续恣意敛财。
曾长虹企图通过辞职“金蝉脱壳”,把旧账“一笔勾销”,是典型的“规避型逃逸式辞职”。
二是 “期权型”。 即 “在职不收离职收”。
个别官员在高压反腐态势下, 效仿 “商业期权” 交易模式,通过延期兑付、打 “时间差” 敛财 。
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便是典型。
他为不法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往往不要求行贿人即时兑现,而是约定待其退休经商后以投资名义支付。
2016 年,面对持续保持的反腐败高压态势,姜廷宪提前退休,随后担任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兑现多年来积存巨额收益。
退休后的姜廷宪以各种名义、方式联系此前受过自己“关照”的商人老板,迅速收回在任时权钱交易的“承诺”。
但他那些看似瞒天过海的招数,实则是自欺欺人。
姜廷宪错误地认为,只要打好时间差, 在任办事、退休收钱,既能晚年敛财,又可逃避组织监督,这正是 “期权型逃逸式辞职” 的典型表现。
三是 “谋利型”。即在职期间提前向外部输送利益,离职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或兼职, 利用政商 “旋转门” 谋利。
代表性案例是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原局长、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
2012 年,邱平提前退休,随后接受多家网络公司邀请,担任安全法务顾问,负责相关公司网络风险防控,领取高额顾问费。
表面上看,顾问费是邱平的劳动所得,似乎没有问题。
但由于现实中,领导干部即便离职、退休,其原有职权仍会在必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因此,邱平在其在职时管辖的信息科技领域担任顾问并赚取费用,表面看似无直接权钱交易,实则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与社会生态。
此外,邱平担任顾问期间并未实际履职,其报酬并非源于个人技术、专业知识或劳务, 而是依托原有职务影响力为企业牟利,本质是被掩饰的权钱交易。
新时代以来,面对日益严密的监管和高压反腐态势,一些腐败分子急于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为自己 “盖棺定论”,妄图逃避惩处。
2022 年以来,中央层面已多次释放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 的信号,这一要求还被写入二十大报告。
今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 深化拓展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及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深入整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这些领域多为权力聚焦、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之地,权力寻租空间较大,也是过往反腐败实践中问题易发多发的 “高发区”。
其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控大量重大资产和资源。 而现实中国企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但配套监督未能同步跟进。
部分企业存在 “一把手” 权力过度聚焦、“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易滋生侵吞国有资产、违规决策等腐败行为,危害国有资本安全。
近年来,一方面是 关税 战升级,国企作为“稳定器”“压舱石”的作用更加凸显;另一方面是数字化转型涉及海量资金投入和技术合作,为腐败提供了新土壤。
基于此,中央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将国有企业列为监督重点,通过中央与地方联动巡视,精准靶向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
2023 年,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聚焦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及特定部门,对 30 家中管企业党组开展常规巡视;第二轮巡视在首轮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与深度,对 26 家中管企业和 5 家职能部门开展常规巡视。
各地纪委监委也积极行动:
湖南省纪委监委全面起底省管企业 “逃逸式辞职” 问题线索,加大查办力度,同时常态长效开展廉洁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构建 “前置审核 — 动态把关 — 闭环管理” 的全流程监督机制,靶向破解该问题;
湖北省纪委监委不断深化国企领域腐败治理,2024 年以来已推动查办了 23 名国企分、子公司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此次中纪委紧盯国有企业 “逃逸式辞职” 问题,彰显了其工作部署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隐形腐败和新型腐败的坚定决心。
实际上, 针对 “逃逸式辞职”,中央早有明确规制。
早在2007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2016年该《意见》的解释进一步将“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适当放宽了对事后收受贿赂认定的门槛;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三年两不准”规定:原系领导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为两年),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已退休公职人员若在退休前后存在违法行为,即便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仍可对其立案调查,依法调整待遇并没收违法所得;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将适用主体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新增对“党员干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处分。
针对“逃逸式辞职”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大大压缩了“逃逸式辞职”的空间。
不过,部分腐败分子仍心存侥幸,不断翻新腐败手段,其行为更趋隐蔽、手法愈发多样。
深入剖析 “逃逸式辞职”,其腐败逻辑与传统显性腐败截然不同,这也是其治理难点所在。
从腐败动机来看,“逃逸式辞职” 的动机更趋隐蔽。
与显性腐败中 “权钱交易” “权色交易”的直白动机不同,“逃逸式辞职”的腐败动机并不直接显现。
他们提出辞职时,理由总是“合情合理”:
“身体不好,想提前退休调养”“想下海经商,实现另一种人生价值”“回归学术,圆年轻时的研究梦”……
这些理由既符合个人发展的一般逻辑,又在组织程序中难以直接证伪。
这种“动机隐身”的策略,让管理组织陷入两难: 没有确凿证据,就很难拒绝或推迟其辞职申请。
从腐败机会来看,“逃逸式辞职”的机会更分散更多样。
腐败机会是腐败行为的 “窗口期”, 但对“逃逸式辞职”来说,这个“窗口”被拉成了一条长长的“时间线”,机会也变成了“可储存、可延期的权力期权”。
对显性腐败而言,腐败机会往往与当期权力直接挂钩,列如办事时“吃拿卡要”、审批时“设租寻租”。但“逃逸式”辞职的腐败机会,却能“跨时空运作”。
腐败分子直到辞职离职后,才会将这些“储存的机会”变成“变现的资本”。这种模式让腐败机会从“某一时点”变成“分散在全流程”。腐败分子可以抓住的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滋生腐败。
从腐败成本来看,“逃逸式辞职”的风险更细碎、威慑更弱化。
腐败成本是腐败者的“紧箍咒”—— 成本越高,腐败行为就越少。 但“逃逸式辞职“的腐败者,像玩拼图一样,把“紧箍咒”拆成了细碎的小块,让威慑力大打折扣。
对显性腐败来说,这些成本是实实在在的压力。但“逃逸式辞职”却能拆解成本:
在职时的铺路行为,因没有直接利益交换,很难被认定为腐败,被发现的成本极低;离职后身份变了,从公职人员变成普通人,监管力度自然减弱,被惩处的成本也跟着降低。
甚至在他们自己看来,离职后拿的是“劳动报酬”,心理上的负罪感也被弱化了。
从腐败收益来看,“一笔交易”变成了“长期分肥”。
显性腐败的收益往往是“即时兑现”,但“逃逸式辞职”的收益,却能细水长流。
收益的长期化会让行贿者与受贿者结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可能形成“攻守同盟”:干部调到异地,行贿者就跟过去继续合作;干部退休了,行贿者仍会通过其老关系牟利。
甚至,这种捆绑会扩散到身边人—— 通过秘书、亲属代持股份、传递消息,把个人腐败变成家族式腐败。
针对这些特征,织密制度防护网需要更精准的施策:
一是 明确国企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后的从业禁入范围,尤其在金融、能源、基建等腐败高发领域,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二是 关键岗位人员离职需经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双重审批,离职时须申报个人及家庭资产变动、拟入职单位信息,并与企业业务数据交叉比对,精准筛查潜在利益关联。
三是 建立离职人员“电子档案”,对其就业轨迹、关联企业注册信息、资金流水实施动态监测,同步开展离职后常规回访,严防“表面辞职、幕后操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逃逸”不等于“逃脱”。国家出手严密监督,“逃逸式辞职”终究是自欺欺人。
国企领导与员工待遇相差甚远天地之别,能否关注一下呢?
在央企国企,这种辞职方式多得很。
怎么不查查出工不出力。
严查足协,解散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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