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只“延期”不“续签”?就达不到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

内容分享4天前发布
0 0 0

在职场博弈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俗称“铁饭碗”)一直是劳资双方争夺的“上甘岭”。对于劳动者来说,它是职业安全的保障;而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它意味着解雇成本的飙升和用工灵活性的丧失。

因此,为了不签这个“卖身契”,许多企业的HR和法务绞尽脑汁,发明了各种“看似合规、实则鸡贼”的规避手段。

但是,法律的网正在收紧!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实施,那些曾经屡试不爽的“阴招”,如今可能已经变成了企业给自己挖的“大坑”。

今天,我就为你深度拆解企业最隐蔽的两种规避手法,并告知你:为什么在2025年的新规下,这些套路彻底失灵了!

套路一:“偷梁换柱”——我们不签第二次,我们只是把第一次“拉长”点

【场景还原】

你的第一份3年期合同马上到期了。你满心欢喜地等着续签第二次合同,想着再下一次就能拿“铁饭碗”了。

结果HR拿着一张轻飘飘的纸走过来说:“小王啊,为了简化流程,咱们就不重签合同了。签个《劳动合同延期协议》吧,把原来那份合同的期限延长1年。条款都不变,省事儿。”

你一听,反正工作没变,工资照发,签就签呗。

【老板的算盘】

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就必须签无固定。

老板的逻辑是:“延期”≠“续订”。我只是把第一份合同的时间加长了,并没有和你签“第二次”合同。所以,哪怕延期结束了,你也只算签了一次合同,离“铁饭碗”还早着呢!

【崔凯律师:新规绝杀!超过1年就算第二次!】

这种“文字游戏”,在司法实践中曾引发巨大争议。北京高院曾出台过“最严标准”,认为只要延期一天也算第二次。而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二”第10条中做出了终极裁决(折中方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什么?

只要HR让你签的“延期协议”累计时长超过了1年,在法律眼里,这就等同于你已经签了第二次合同!

当这个延期结束时,你就有权理直气壮地要求:“老板,下一次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到期只“延期”不“续签”?就达不到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

套路二:“温水煮蛙”——自动顺延,假装什么都没发生

【场景还原】

这次更隐蔽,HR连面都不露。

你的合同里早就埋了一颗雷:“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三年)。”

合同到期那天,公司静悄悄,你也没吭声,日子照常过。你以为是岁月静好,实则是公司想让你“忘了”签约次数这回事。

【老板的算盘】

“自动顺延”不是“双方签字盖章”,所以在形式上,没有产生“第二份”合同书。将来打官司,公司可以说:“我们一直履行的是第一份合同的顺延期,从来没签过第二次,所以不用给无固定。”

【崔凯律师:法律在替你记账!】

针对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司法解释二”第10条同样放出大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什么?

不管有没有签字仪式,也不管有没有新合同书,只要触发了“自动续延”条款,法律就哪怕你签了第二次!

“不言”不再是金。 当顺延期结束,你的签约次数计数器自动+1。此时,公司想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没门!必须续签无固定,否则就是违法终止,赔偿金2N

结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层安全网。

企业与其绞尽脑汁钻法律空子,不如把精力花在完善绩效考核和人才培养上。由于在2025年的法治环境下,那些尝试“愚弄”法律的小机智,最终都要付出双倍的代价。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

none
暂无评论...